陶莉律师亲办案例
某某保险诈骗案辩护词
来源:陶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6
浏览量:116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庭前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没有异议,现针对本案事实及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并未与赵某等人事先通谋。

被告人只是请赵某为自己亲戚的车子补一下漆,并且主动电话询问修车价格,赵当时要价300元,但他又不想为了300元钱专门跑一趟路,所以让被告人下次碰到时再给,但下次碰到时被告人主动给钱时赵又不收。所以,被告人只是想让赵帮忙修车,并未想骗保,他不知道赵利用该车骗保,因为从始至终被告人只是在赵的要求下出于朋友义气帮他的一个忙而已,他不知道这次是赵利用了自己亲戚的车子来骗保,因为他对于所有骗保的车辆信息都是不知情的。

二、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区分主从犯,因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一个帮助的作用,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1、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其犯意提起者、组织者都不是被告人,而且在所有共同犯罪被告人中,被告人只认识赵某一人,而且其被牵扯进该案也是很无奈的一件事,因为被告人碍于赵某18年来老朋友的面子,在赵提出帮忙的意思后,以为他只是要贴补给别人修车的成本,没想到他们会骗那么多钱,所有犯罪过程的发展及最终结果如何,具体怎么骗的,哪些人参与,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最后骗了多少钱,怎么分的,他都一无所知,直到案发他才知道事情的真相,因为赵从未告诉他任何此类信息,他也只是在赵要求下帮忙报个假警,且并不是所有假警都是被告人报的,赵自己报的基本上占一半左右。

2、并且,其他同案犯或许有事成之后固定的提成方式,但赵从未明确向被告人表示过每次帮忙给他多少钱,事实上被告人的确在案发这段时间内从赵处获得过金钱的利益,但是,在赵实施本案犯罪事实之前,赵与其的关系18年来一直很好,在此之前赵也经常给其送吃送喝,或者给点钱让其自己买烟酒,被告人及其家人到赵处修车,赵也是从来不收费用的,因为二人一直玩在一起,感情如同兄弟,且被告人也经常介绍自己朋友到赵处修车,所以,应该考虑到赵从未明确表示过该钱款系为答谢被告人帮忙报假警所付,且赵在此前常有向被告人送钱送物的惯例,虽然被告人认可在此期间收受赵钱款6千元,但辩护人认为并不能认定该钱款全系赵为感谢其帮忙而支付的好处费,故肯请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收取赵好处的数额及情节方面有所考虑,并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

三、本案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骗取保险金的金额应扣除相应的修车成本等,肯请法庭在认定数额时能考虑到该情节,及被告人收取好处费只有6000元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之前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前被告人有固定且正当的职业,收入算是不错的,家庭经济状况也是可以的,他不缺钱,再以他的年纪来说(50多岁的人了已经),与该团伙其他同案犯完全出于谋取非法利益不同,他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参与犯罪的,之所以今天成为被审判的对象完全是由于对朋友义气,也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对整个事件的不知情而造成他的判断不准确,如果他清楚事件的严重性及该团伙诈骗数额,以他一直本分工作的态度来说,他是绝对不会有胆量参与其中的。

五、被告人今天当庭表示认罪,且如实回答了审判长及公诉人的讯问,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他都一再表示了对自己行为的悔恨,原本一家人日子过得很好,工作也很不错,夫妻很恩爱,两个儿子也很孝顺懂事,一切都那么美满,却这么一个不小心,稀里糊涂也犯了罪,他表示自己今后一定要清醒谨慎做人,永远不再触犯法律,请求辩护人向法庭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由此可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他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自愿认罪伏法,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鉴于被告人具备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陶莉

                                                                                                                                                   201342

附:

法庭对辩护人意见酌予采纳后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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